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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

  (二十二)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后,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留出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发展生产,或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在农民集体自愿的前提下,可将征地补偿费或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实行入股分红安置等。
  在城市规划区外,对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少地的农民,当地人民政府应以农业安置为主要形式,使他们有稳定的生活保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采用其它安置方式。当地确实无地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实行移民安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其重新择业。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录用被征地农民就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研究建立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
  (二十三)完善征地工作程序和监管措施。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公告等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于告知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定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费,并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落实的,暂停受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件审批。
  七、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土地执法监察
  (二十四)严肃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以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为重点,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违法占地等案件。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建立国土资源、监察、公安、检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要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要查处违法责任人,坚决纠正只处理事、不处理人的行为。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挪用或截留征地补偿费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五)强化对土地执法行为的监督。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及时查处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直接查处。对依法应当没收、拆除建筑物或其它设施的,必须予以没收或拆除,不得以罚款和补办手续取代。经依法处罚后,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必须附当地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的处理意见。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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