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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

  (十九)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建设部门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尽快编制、公布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贯彻“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加强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对一户多宅等多占的宅基地进行清理,加快和规范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的宅基地发放土地使用证。加快推进“城中村”整治。积极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可依法进行流转。省国土资源厅要制定我省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二十)提高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实施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从严控制用地规模。编制工业项目和初步设计文件,应以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为依据。对达不到投资强度和超过控制指标的项目,要核减用地面积,严格限制企业非生产性用地。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分别实行禁止和限制用地,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浪费土地。不准建设“花园式”企业,对已建“花园式”企业的用地,要采取措施充分加以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含公益性建设用地)要尽量利用山地、劣质地和空闲地。要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在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大力推广使用多层标准厂房。
  六、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二十一)按同地同价的原则,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发展改革、农业、统计等部门,综合考虑被征收土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制订各县(市、区)土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情况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的最高标准执行。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农业、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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