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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

  五、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十六)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开展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专项调查工作,对空闲土地、闲置土地、批而未供的土地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并制定盘活利用的措施和计划。对新上建设项目,可以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不得使用新增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迁址,确需迁址的,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应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回。
  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一年内未供应的,按未供应面积扣减该县(市、区)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两年内未供应的,暂缓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土地供应后一年内未开发建设的,按有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开发建设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闲置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另行安排使用。
  (十七)健全和规范土地市场。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控制划拨用地范围,逐步细化我省的划拨用地目录。加强对划拨土地人市交易的管理,经依法批准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缴纳土地收益;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行使优先购买权,将该土地收购储备。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全部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对符合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如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者,也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制定并公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基准地价制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减免土地出让金,严禁以低地价或各种形式降低土地出让金为优惠条件招商引资。
  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实行有偿使用,积极创造条件将工业用地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完善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十八)严格执行土地资产处置政策。在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土地资产要单独处置,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不流失。企业改制中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转让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差额,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屋产权上市交易时,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后方能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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