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整合耕地资源,对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中低产田地实行集中连片整理,提高基本农田的质量。要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项目安排要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要在摸清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和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对能开发的土地充分加以开发利用。
(十一)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管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先缴后分,按照规定标准全额缴入国库,不得减免,按规定比例就地分成划缴,严格按法定用途使用,并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减免和欠缴的,要依法追缴。
四、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强化监督管理
(十二)规范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城市和集镇的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要提供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有控制性规划的,应提供控制性规划;有具体建设项目的,应附项目名单。对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明确分期的建设项目,应一次性报批建设用地手续,不得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报批。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国家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有关手续办理。
(十三)严格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对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对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用或补偿安置不到位、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县(市、区),要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批。
(十四)加强对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实施管理。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方案经批准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组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按规定期限足额兑现补偿。
(十五)加强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批后检查和跟踪管理。具体建设项目批准供地后,建设单位应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制作成施工牌悬挂在施工现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跟踪检查,对建设单位用地面积、位置、用途、建设性质及开发期限进行检查,凡违反规定的要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