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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

  (六)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分类下达,各州、市不得突破年度计划。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指标,由省统一配置。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要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优先安排国家鼓励和支持的建设项目。对批而未供、土地利用效益不高的州、市,要相应核减或暂缓下达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其中州、市政府所在地和县级市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应作为土地供应的依据,不得突破。计划应在当地主要媒体、网站和土地有形市场公布,若需修改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重新公布。
  (七)认真做好建设用地预审工作。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指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的用地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三、采取有力措施,严格保护耕地
  (八)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制定。跨州、市易地补充耕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协调,并调整相应的耕地保有量指标。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必须按照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列入工程概算,实行专户管理,严禁减免和挪用。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占用耕地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进行严格验收,有关人员要对验收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九)认真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依法修改,不得擅自调整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和布局。已划定的基本农田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修改、建设占用等导致基本农田减少的,要及时进行补划和验收。对占用基本农田并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标准按省规定的最高标准执行。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把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集体土地所有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对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实行备案管理,作为依法管理基本农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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