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
(云政发[2005]97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现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学习领会《决定》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一)充分认识《决定》的重大意义。《决定》从我国国情出发,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提出了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一系列措施,是指导今后土地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决定》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决定》的各项要求上来。
(二)切实转变观念。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我省山多田少、人多地少的基本省情,进一步增强严格土地管理和保护耕地的紧迫感,正确处理好保障经济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走符合我省省情的新型工业化、城镇化道路。
(三)深入开展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教育活动。采取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进一步提高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用地的能力。
二、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四)认真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土地资源进行重新整合。以土地更新调查成果为基础,在确保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等行业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五)严格各类规划的实施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各类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管理,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等内容的修改,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市新区(小区)必须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其建设用地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行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