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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维护医疗机构正常治安与医疗秩序的通知

  五、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周边环境的治管理,切实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障医务人员及患者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对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各种刑事、治安案件,要及时出警,依法严肃查处。对发生在医疗机构内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要快侦、快办,构成犯罪的案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联系,及时沟通,采用联席制、通报会等多种形式,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共同维护好医疗机构正常医疗和治安秩序。

  附:

通告

(陕卫通[2005]1号)


  为了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治安与医疗秩序,保证医疗活动安全、有序正常进行,保护患者及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特通告如下: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宗旨,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严格收费标准,保证医疗安全,维护病人权益,保障病人利益,努力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安全、可靠的就医环境。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的医务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树立严谨作风,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操作规程,尊重患者意愿,保护患者隐私,对技术精益求精,对患者精心诊治。
  三、社会公众应当维护医疗秩序,尊重医务人员,确保医疗机构正常进行医疗活动、医务人员正常从事医疗工作,切实保障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医疗秩序不受干扰,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冲击医疗机构,破坏医疗秩序,干扰医疗活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五、任何个人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应严格遵守医疗机构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和诊疗技术规范;家属或单位同事陪诊、陪护患者就诊时,必须遵守医疗机构探视、陪护制度,服从医务人员管理。
  严禁发生以下行为:
  (一)有意损坏、盗窃、诈骗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患者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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