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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维护医疗机构正常治安与医疗秩序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维护医疗机构正常治安与医疗秩序的通知
(陕卫医发[2005]289号 2005年9月14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公安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公安局,省管医疗机构:
  为了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与治安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及患者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努力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安全、可靠的就医环境,省卫生厅、公安厅、中医管理局近期发布了《通告》,为了贯彻落实《通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对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治安和医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领导,密切协作,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将维护医疗机构正常治安、医疗秩序,保障医务人员及患者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部门职责,健全制度、落实责任,迅速应对、及时处理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和治安事件,确保医疗机构正常运转,确保人民群众就医安全。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督导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坚持服务宗旨,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树立良好医德,努力防止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发生,积极、妥善处理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增强预防为主意识,落实安全管理、首诊医院、首诊医师负责制等规章制度,对就诊患者要合理检查、认真施治;对危重患者要及时会诊、迅急处置,严禁推诿、扯皮、贻误患者救治的现象发生。要切实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和对诊疗场所、重点岗位的夜间巡察,坚决堵塞不安全漏洞,彻底消除不安全隐患,努力防止发生意外火灾、爆炸、中毒、放射源及毒麻剧药品失盗等事件。要建立健全工伤事故、交通肇事、恶性伤害、打架半殴、意外中毒、吸食毒品等特殊就诊、住院患者向驻地公安机关报告、备案制度。对有可能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以及扰乱医疗机构工作秩序的事件,在妥善处理,做好解释、疏导工作的同时,要即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向公安机关通报。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严格履行职业道德,与患者建立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良好医患关系。对于采取的检查、治疗项目及收费情况要告知患者;需对患者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取得本人或委托家属或单位同事同意并签订协议。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有义务向患者及家属介绍有关诊疗情况和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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