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
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
(晋政发[2005]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山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本着对国家资源和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活动。现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同意,作出如下决定: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一)打击非法违法煤矿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各级政府要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作为重要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二)通过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行动,彻底关闭非法煤矿,杜绝煤矿违法生产和违法建设行为,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推动我省煤炭工业本质安全程度显著提高。
二、打击的重点
(三)非法煤矿和违法煤矿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的重点。
非法煤矿是指: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未按有关程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煤矿。
违法煤矿是指:取得有关证照,但在生产或建设中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执法指令进行生产或建设的煤矿。
(四)对以下四类矿井必须坚决依法实施关闭:
1、非法矿井;
2、经过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矿井;
3、2005年底前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
4、无视政府监管,拒不进行停产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