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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市体育局关于评选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优秀中小学校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四、课外体育活动与课余训练(权重:15%)
  (一)课外体育活动
  1、根据学校条件,集中或分散安排好学生每天早操(包括课间操)或课余体育活动,实效性强;
  2、课外活动做到时间、内容、场地器材、人员四落实,学生参与面广,形式多样,特色显著,富有成效;
  3、定期举办全校运动会、传统体育竞赛活动或趣味性竞赛活动。
  (二)课余体育训练
  1、建立较为完善的课余体育训练管理、评价和奖励制度;
  2、参加体育竞赛的情况和成绩
  五、教学与科研成果(权重:20%)
  (一)学生在掌握体育知识、技能和情感、态度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学生体育课评价的及格率在95%以上,初中毕业生体育课成绩评定的及格率达到95%以上;
  (二)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在原有基础上得到提高,98%以上学生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标准,有测试档案、并按照要求及时做好数据上报、统计分析和干预措施;
  (三)学生积极参与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
  (四)积极开展教学研究,获得教学、科研成果奖,承担区县、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获得区县、市级及以上优质课奖。
  六、说明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评为不合格。
  1、未按国家要求开设体育课;
  2、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给予一次性加分(权重5%,不得重复加分)。
  1、学校体育工作近两年内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表彰;
  2、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体育比赛中取得优良成绩。

  附件2:

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学校体育的各项政策、法规,热爱学校体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敬业精神强。
  二、连续从事中小学校体育教学、行政管理、教研(科研)工作5年以上者。(不含市、区县教育行政管理人员)
  三、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以及良好组织协调、教学(科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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