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市体育局关于评选贯彻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优秀中小学校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沪教委体[2005]43号)
各区县教育局、体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市农场局:
为认真贯彻《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促进学校体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依照《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
二十六条:“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的规定,结合本市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市综合性小学生运动会和中学生运动会的制度,决定今年下半年在本市中小学校开展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选优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印发的“中小学校贯彻《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指标体系”和“贯彻《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先进个人评选条件”(见附件1、2)的要求,结合本区县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中小学校贯彻《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选优工作,在贯彻《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合格评估的基础上,评选出贯彻《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优秀中小学校和先进个人(评选名额见附件3)。
二、评估、评选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通过评估、评选工作达到调动积极因素、促进工作的目的。
三、各区县评选贯彻《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优秀中小学校和先进个人应注意中学与小学以及性别、年龄等方面的合适比例,突出代表性,经区县综合评定后报市有关部门审定。贯彻《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优秀中小学校由市教委、市体育局颁发奖状。贯彻《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先进个人由市教委、市体育局、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授予证书和奖牌,并由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