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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市国税局等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财税政策实施意见

  四、境外文化劳务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境外文化劳务收入是指国内文化单位在境外从事文化活动并在境外取得的收入,包括文艺团体组织演艺人员到境外从事戏剧、歌舞、时装、健美等各类表演活动和有关单位组织境外文化艺术展览业务等。
  (一)境内与境外文化劳务收入应分别核算其营业收入,对属于境外文化劳务收入部分不征营业税。
  (二)境内与境外文化劳务收入应分别核算其营业收入,合理分摊相应的成本费用,对属于境外文化劳务收入所得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文化单位在单独核算的境外文化劳务收入中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经营所得,可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企业所得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并报市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五、文化单位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可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一)当年发生实际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文化单位,可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二)对出现上述情况的文化单位,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就其发生纳税困难当年度的经营用土地和房产应交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给予减免照顾。
  (三)上述文化单位可于次年第一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上一年度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提出审核意见,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市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六、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一)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经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办公室认定后,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凭有关批文及《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自主申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及新办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广告支出可在税前据实列支。
  七、对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或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转制单位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销售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有关手续,并应在每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税货物栏内填写当期销售电影拷贝收入金额,并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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