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
文化产业发展若干财税政策实施意见
(沪财法[2005]74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精神,推进本市文化体制改革,特制定财税政策实施意见如下:
一、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一)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式的文化企业,都不能视为新办文化企业。
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范围见附件。
(二)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办文化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企业所得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初审,报市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二、试点文化集团,符合规定的经批准可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试点文化集团是指主营报业、出版、发行、广播、电视、电影等业务,经中央或地方有关部门批准试点,由原来的事业属性改革转制为企业属性的文化企业集团。
(二)试点文化集团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范围,是指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三)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文化集团,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文化集团也可以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但同时必须向本市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文化产品出口可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文化产品是指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文化单位创作、制作、销售并出口报关离境、属于国家规定可退税范围内的文化产品。
(一)办理退税认定。文化产品出口单位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认定。
(二)办理退税申报。文化产品出口后,出口单位应凭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等规定单证,打印申报明细表、汇总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