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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财税政策实施意见

  七、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一)对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其他转制单位在转制前,其自用土地、房产和车辆享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在转制后可继续享受。
  (二)要求享受上述减免税政策的转制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或层报市地方税务局按规定权限批准后执行。
  八、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文化产品是指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创作、制作、销售并出口报关离境、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文化产品。
  (一)办理退税认定。文化产品出口单位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认定。
  (二)办理退税申报。文化产品出口后,出口单位凭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等规定单证,打印申报明细表、汇总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九、转制单位境外文化劳务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境外文化劳务收入是指国内文化单位在境外从事文化活动并在境外取得的收入,包括文艺团体组织演艺人员到境外从事戏剧、歌舞、时装、健美等各类表演活动和有关单位组织境外文化艺术展览业务等。
  (一)境内与境外文化劳务收入应分别核算其营业收入,对属于境外文化劳务收入部分不征营业税。
  (二)境内与境外文化劳务收入应分别核算其营业收入,合理分摊相应的成本费用,对属于境外文化劳务收入所得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转制单位在单独核算的境外文化劳务收入中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经营所得,可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企业所得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并报市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十、执行期限
  本实施意见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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