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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财税政策实施意见

  (二)对原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的有关调帐原则和会计处理应按财政部相关规定处理。
  三、对转制单位的原经常性事业经费,保留至2008年,主要用于转制单位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和企业发展。为进一步支持本市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原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财政根据转制前一年安排的经常性事业经费,在2008年底前,每年进行定额补助,主要用于转制单位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和企业发展。
  四、为保证转制工作顺利进行,同级财政可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主要用于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
  原属于财政拨款的单位,经费确有困难的,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有关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和政策法律咨询等费用补助。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转制单位可从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转制单位从免税之日起,不再享受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
  (二)要求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初审,报市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原有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一)对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或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转制单位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销售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有关手续,并应在每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税货物栏内填写当期销售电影拷贝收入金额,并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新办电影制片企业申请享受上述政策,需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二)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符合条件的转制单位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影发行分成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有关手续,在按期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应在《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税栏内填写电影发行分成收入金额,并附主管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原有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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