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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财税政策实施意见

上海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转制为企业若干财税政策实施意见
(沪财法[2005]75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精神,推进本市文化体制改革,特制定财税政策实施意见如下: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领购发票。
  (一)转制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办理税务登记,经审核后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转制单位办理税务登记后,可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1.转制单位可凭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购用印制阴性簿》和《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
  2.转制单位如实填写《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同时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鉴。经审核后予以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二、转制单位应按规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转制单位应根据财政部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制度》。对于符合小企业条件的转制单位,原则上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集团内的转制单位应执行与母公司一致的会计制度。
  从事新闻出版工作(含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加工、物资供应等活动)的经营单位,在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还应执行《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号)
  (一)对原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选择执行的会计制度,分别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4]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4]31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转换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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