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铁路部门体制
改革后有关劳动关系等工作的意见
(京劳社资发[2005]112号)
各有关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配合铁路部门做好体制改革后有关劳动关系等工作的衔接,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指导辖区内铁路局直管站段做好体制改革后有关劳动关系等问题的处理工作,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附件:关于铁路局直管站段体制改革后有关劳动关系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关于铁路局直管站段体制改革后有关劳动关系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铁劳卫[2005]99号)
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函[2005]59号)同意,现就理顺铁路局直管站段体制改革后职工劳动关系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劳动关系
1.原铁路分局委托所属站段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可继续有效,按隶属关系由铁路局与职工共同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2.原铁路分局与分局机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铁路分局的撤销而终止。按照职工新的岗位,由用人单位重新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铁路企业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用人单位与职工就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原劳动合同期限。
3.原铁路分局委托直属多经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可继续有效,按隶属关系由铁路局直属多经企业与职工共同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对由铁路运输主业调往多经企业的职工,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下同)直属多经企业在与其签订、续订劳动合同时,应使用铁路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职工在铁路企业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4.铁路站段调整合并后,职工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铁路局与职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5.铁路局委托站段与职工建立、调整劳动关系时,应依法出具书面法人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书可就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解除和劳动争议处理等事项进行授权,受委托让段的行政负责人代表铁路局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6.铁路企业与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的,应向站段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站段接受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