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5]20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意见》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际工作的重要文件。它对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行政程序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
二、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开展好各项工作
《意见》对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了明确界定,充分阐明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从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等方面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内容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个工作环节作了明确规定;对加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作了明确规定。今年,市政府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规定的各项任务,促进依法行政工作,制定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渝府发〔2005〕46号),对工作目标、工作措施、有关制度、工作步骤及组织领导和保障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意见》和渝府发〔2005〕46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意见,认真组织实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