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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建(改建、扩建)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面积要与工作需要相适应,除完善室内功能外,要有一定的室外活动场地配套(因条件限制,室内、外设施不能在同一地点的,可在同一社区内分设)。室内办公和活动用房要配备电脑、电视、音像播放设备等必要设施,室外活动场地要配有适合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居民群众的娱乐、健身器材。社区组织开展工作和公益性服务的用水、用气,按居民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用电按有关政策执行。对无力承担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管理及维修费、水电气费的社区,当地政府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必要的财政补助。
  三、加强管理,充分发挥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作用
  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除企业和个人资助的以外,产权归当地街道(镇),社区具有永久使用权。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只能用于社区组织办公和公益性服务,不得改作他用。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办法,切实做好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要加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有关资料的归档、建档工作,防止因管理不善而造成资产流失。要根据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拓展居民公益性服务项目和内容,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作用,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
  四、齐抓共管,切实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扎实做好社区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各级政府要将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做好有关工作。
  财政部门要不断加大对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对部分困难区县(自治县、市)新建、扩建、改建、购买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市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
  建设管理部门要及时为社区组织办理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有关手续;要加强对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积极参与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控制性详规及项目选址、定点和方案设计审查等工作;在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条文规定进行审查,对不按初步设计面积建设或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开发建设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单位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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