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
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05]8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民政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85号)精神,加快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社区组织工作环境,改善工作条件,强化社区管理,推进社区建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合资源,切实解决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
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是社区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条件,也是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和活动的重要平台。各地要根据社区建设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多渠道、多形式解决好社区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一是社区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属租借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公房的,租借单位应当继续予以优惠、免收租金。二是从国有企业剥离出来主要服务对象仍为原企业职工和家属的社区组织,其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国有企业应当继续交给社区组织无偿使用。如遇企业改制、分离办社会职能、出售职工住房等情况,应当将租借给社区组织的房屋产权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无偿划转给社区组织。三是除企业以外的单位型社区,应由单位无偿为社区组织提供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四是有建房土地但无建设资金的社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为社区自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提供资金。五是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每100户15平方米的标准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开发区域或人数达到建一个居委会标准,而提供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面积不能满足社区组织的工作及公益性服务需要的,不足部分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开发区域或人数不足建一个社区居委会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应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建设成本价款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划范围内统一购买。开发建设单位按标准无偿提供的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用房部分,免交土地出让金和各项税费。六是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安排,逐步解决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七是倡导驻社区单位自愿赞助。
二、健全功能,切实优化社区组织的工作和服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