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2007)[失效](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4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5]20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快实施科教兴渝、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强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是由市政府设立的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每年度表彰一次。每届表彰人数不超过5人,提名人选不超过10人。往届获奖者不重复评选。
第五条 市政府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并授予市长亲笔签名的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六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对象为全市在校中小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学生)。
第七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参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有远大理想;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身心健康,学习成绩优异。
(二)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1.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教育部、科技部等8部委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等奖;2.“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3.教育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等奖;4.在Intel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欧盟青少年科学竞赛、国际青少年科学家论坛、迈向未来——国际青少年科学大会、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等国际科学竞赛中获奖;5.在国家部委主办的其他全国性的青少年科技竞赛中获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