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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左转弯、掉头,应当注意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应当在距路口一百米处开始减速,到距路口三十米处时小型客车时速不超过三十公里,其他车辆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
  第二十九条 车辆在五交叉以上路口通行直对的路口或者右侧的隔一个路口的,应当按直行通过;通行右侧隔两个以上路口的,应当按左转弯通过。
  第三十条 机动车辆需借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应当以低于二十公里的时速慢行通过。
  第三十一条 在机动车前后挡风玻璃上张贴、悬挂、放置物品,不得妨碍驾驶视线。
  禁止在机动车车顶设置立体广告。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转弯、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在三十米处开启转向灯。
  第三十三条 开辟、调整公交路线或者设置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四条 公共汽车进出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
  (二)暂时不能进入站点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单排等候进站;
  (三)不得在站点以外停车上下乘客;
  (四)驶离站点时单排依次顺序行驶。
  客运出租车应当在出租车站点右侧路边顺序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在不妨碍公共汽车进出站、停靠的情况下,客运出租车可以借用公共汽车站点上下乘客,但不得停车候客。
  客运出租车不得违反规定在道路上停车候客、揽客。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按顺行方向,紧靠道路边缘线,前后右侧车轮外缘距路缘石不得超过零点三米;车行道一侧有障碍物,距障碍物五十米以内的另一侧不得停车;在车行道两侧停车,两车距离不得小于五十米。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在交叉路口、车行道、桥梁、地道、涵洞、过街天桥等地点散发宣传品、兜售商品或者乞讨;过往车辆的驾乘人员不得接收、购买或者施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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