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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8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5年9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7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本条例中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部门”改为“养路费、通行费征收稽查部门”;删除本条例中“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内容。
  二、删除第六条第四款。
  三、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修改为:“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进行挖砂、采石、取土、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因治理河道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除外);”
  四、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在不影响公路规划实施、安全通行和设施养护维修的情况下,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向公路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施工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公路;
  “(二)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公路;
  “(三)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桥涵;
  “(四)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敷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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