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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遇不可抗拒因素需要调整或撤销时,项目主持单位会同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报项目管理办公室,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验收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应在三个月内进行验收,项目主持单位应在验收前两个月内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资金使用情况经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审计合格后才能进行结题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做归档工作,项目主持单位应提交归档材料。
  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执行成效显著的项目主持单位及首席专家给予通报表彰,在下一轮项目安排时予以优先考虑,并优先申报“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
  第二十四条 对项目执行中管理不善、执行不力,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要对项目主持单位和首席专家予以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单位,一经查出将立即停止拨款甚至追回已经拨付资金,执行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项目,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附件2:

                                 密级:
                                 编号:

北京市农业科技项目合同书(教育培训类)





  项目名称:
  子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乙方):
  保证单位(丙方):
  起止年限:    年  月至   年  月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的编号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统一编排,密级由承担单位根据《北京市实施<科技技术保密>若干规定》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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