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农业科技项目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的主要职责:按照《农业科技项目合同书》的规定具体负责项目实施;负责项目实施中的技术路线选择、人员选聘、实施安排等。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九条 农业科技项目立项包括六个基本程序:项目征集;编制与发布《项目指南》;项目申报与受理;项目可行性论证与评估;立项决策;签订《农业科技项目合同书》。
第十条 项目征集: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调研,公开征集项目建议。
第十一条 编制与发布《项目指南》:在项目征集的基础上编制《项目指南》,经专家论证后发布。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与受理:项目主持单位填写《项目申报书》,经主管部门初审后通过北京郊区信息网进行远程申报,项目管理办公室或委托机构进行项目受理。
第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论证与评估:项目申报截止后1个月内,由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可行性论证与评估,专家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立项项目和主持单位的优先顺序,并对项目首席专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立项决策:专家评审建议由市农委和市财政局有关领导审定立项,并通过北京郊区信息网进行网上公示。
第十五条 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项目确定后,由市农委、市财政局、项目主持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主持单位和首席专家按照《科技项目合同书》的要求执行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项目主持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进行日常的监督和管理,并于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报送两次《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管理办公室会同项目主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列入部门或区县经费预算,项目资金按合同分年度拨款,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