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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5]11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为规范集体合同备案工作,根据《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7〕9号);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工作力量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7〕57号);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流程图及系列表格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7〕173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审核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9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2.集体合同备案申请表(略)
  3.集体合同备案受理通知书
  4.集体合同备案补正材料通知书
  5.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6.解除终止集体合同备案登记表(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九月一日

  附件1:

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合同备案工作,根据《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一)签订集体合同;
  (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
  (三)终止、续订集体合同。
  第三条 集体合同备案的,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集体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关于集体合同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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