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推广污水处理产业化先进技术。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科学选择技术方案,大力应用科技含量高、成本合理的污水处理工艺。小城镇可根据当地自然条件等情况,积极探索采用污水湿地处理、污水氧化塘处理等有效的处理方式进行污水处理。制定扶持政策,通过市场化运作,加快再生水设施建设和循环利用,降低废物最终处置量。
三、加强政府监管,保障污水处理产业化健康有序发展
(十)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各级政府要尽快制定城市污水处理“十一五”专项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同时,要加强对污水处理的监管,明确责任人。对没有按期完成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任务、建成后不正常运营、收费不到位、擅自停止运营和排放不达标的,省政府将追究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十一)加强污水处理行业监管。省发改委要会同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共同做好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省建设厅负责建立污水处理专业化特许经营制度,并进行行业监管;省环保局负责对污水处理厂排放水质进行监督;省水利厅负责水资源费及相应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污水处理在线监测系统。在线装置要与环保部门、建设部门联网,以保证监管部门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动态监督。为推进全省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省政府成立吉林省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指导协调小组,协调解决污水处理产业化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行后,不得随意停产。如确需停运,须事先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经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环保局同意后方可停运。对擅自停运的,由省建设厅提出警告,省环保局依法处罚,并限期整改。如仍不改正或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属于获得经营权的企业,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环保局责成当地政府无条件取消其经营权,不得在吉林省境内继续经营,属于PPP形式的并将污水处理厂无偿移交当地政府;属于地方政府管理的,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环保局建议当地政府调离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建议省政府追究当地政府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同时向全省通报。
(十三)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各城市污水处理费必须按月按量进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各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管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坐支和挪用,出现问题追究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