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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对不按期调价或不按标准执行的,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停止安排供排水建设项目国债资金、补助资金和贴息贷款等资金扶持,停止审批、申报国家和省投资的新增城市供排水建设项目,提高其他新建项目环境保护评价标准。
  (五)加大污水处理收费征缴力度。向城市市政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收费方式由当地政府确定。原则上,使用市政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并入自来水价格由供水企业实行一票制一并征收;使用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水资源费收缴机构实行一票制一并代收。代收机构要按月、按用户排水量足额收缴污水处理费并上缴财政专户,不得随意减免,并采取措施防止漏收,否则,由代收机构足额补足或予以追缴。
  污水处理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营及维护。当地政府要根据环保部门监测的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达标水质和建设部门监测的实际处理水量以及经营合同,逐月支付污水处理费,当污水处理费足额收取尚达不到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成本时,由当地财政足额补充支付。
  城市污水处理费可作为补助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资金,但必须在开征污水处理费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试运行1年内,必须完成预验收或验收工作。对3年内尚未建成污水处理厂或试运行期满的污水处理厂仍不能达到正常运行的城市,省政府有关部门将停止该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六)加大排水管网建设资金投入。城市政府要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建设维护费等的一定比例、城市污水处理厂上缴地方税费和已出让的污水处理厂收益用于城市排水管网的建设和维护,保证污水处理厂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1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3年内不低于85%,3-5年内达到满负荷运行。城市政府可按不低于同期国债利率的标准,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投资者的回报率和基准污水处理量,同时鼓励投资者带资建设部分排水管网。
  (七)推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采取BOT、TOT、PPP或其他方式建设运营的污水处理厂都必须实行专业化特许经营制度。要按照建设部《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范运作。辽河、松花江流域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必须于2006年6月底前建立起专业化特许经营制度,对在建和新建污水处理厂,当地政府必须在建成前签署专业化特许经营协议。
  (八)实施污水处理产业化税收优惠政策。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对经批准的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建设用地,可免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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