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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吉政发[2005]28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水污染治理,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运行机制,大力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全省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度重视污水处理产业化
  (一)充分认识加强污水处理工作的重要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对保护人体健康、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从可持续发展战略高度和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出发,正确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坚持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抓紧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机制。
  (二)明确我省城市污水处理调控目标。到2010年底,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60%,其中,特大及大城市达到70%以上,中等城市达到50%以上,县城达到40%以上,缺水城市的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
  二、加快污水处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
  (三)加快污水处理投资和运营体制改革。鼓励国内外具有先进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的投资者参与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污水处理建设和运营单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原则上实行厂网分开,政府负责排水管网的建设和维护。
  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原则上应以TOT或委托运营等方式改制,盘活的资金优先用于城市排水管网建设;在建和新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鼓励采用BOT或PPP等多种方式建设和经营。
  (四)理顺污水处理收费价格机制。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照保本微利和有利于产业化发展的原则确定,一般污水二级以上处理(含新建管网部分)核定的价格不应低于0.8元/立方米。各地要明确污水处理费调整的目标和时限,收费标准可一次听证,分步实施。已建成和在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2005年底前要将污水处理平均收费标准调整到不低于运行成本,2006年6月底前实施到位。辽河、松花江、图们江和鸭绿江流域新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要一次实施到位。要运用价格机制有效控制水污染源,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率。城市市政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要不低于同类城市供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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