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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七)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第九条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
  教育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第十条 民办学校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按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受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按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退还学生相应费用:
  (一)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进行虚假招生宣传等造成学生退学的,所收费用(包括代收代管费用)应全额清退。
  (二)学生应征入伍(毕业生除外)的,当期所收的学费和住宿费应全额退还。
  (三)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因意外伤害事故、严重疾病或学习成绩差等情况需要退学或自愿退学,以及符合规定转学的,按扣除当期的学费和住宿费后的余额予以退还。学校至少扣除当期学费和住宿费的5%。
  当期学费和住宿费扣减计算公式为:学校当期扣减金额=〔从当期开学至办妥退(转)学手续期间的天数÷当期天数〕×〔学费+住宿费〕
  (四)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因违法违纪被开除的,开学一个月(含)内,按当期的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二分之一予以退还;超过一个月的,当期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五)已结束学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未开学学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应全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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