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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教育管理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价[2005]48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教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的规定,市物价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已经市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并予以登记(登记编号为渝规审发[2005]31号),现将《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九月七日

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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