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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盐务管理局关于云南省盐务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定的公告

  第三条 申报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发展方向;
  (二)精制盐生产能力大于5万吨/年生产规模;
  (三)具有生产食盐(含多品种食盐)的质量保证体系;
  (四)食盐产品符合GB5461《食用盐》的各项要求。有行业质量标准的多品种食盐,必须符合行业质量标准要求。没有行业标准的多品种食盐,必须符合已备案的企业标准;
  (五)生产食盐(含有行业质量标准的多品种食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生产没有行业质量标准的多品种食盐,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生产多品种食盐添加的微量元素必须符合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六)企业生产的食盐(含多品种食盐)产品质量必须经省级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七)食盐(含多品种食盐)出厂前必须予以包装,小包装除满足GB5461《食用盐》、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的要素外,还必须标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编号、碘含量和加碘盐标志;
  (八)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食盐生产计划组织生产;
  (九)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制盐企业,可以向省盐务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省盐务管理局应当向申请企业提供《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企业应当认真填写《申请表》,一式四份,报省盐务管理局;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省盐务管理局应当委托省级或省级以上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申报企业生产的食盐(含多品种食盐)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在申请企业的《申请表》“检测单位对质量考核结论”栏签署意见;
  (五)省盐务管理局组织审查组按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质量技术规范》或《多品种食盐生产企业质量体系验收细则》对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并在申请企业《申请表》“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结论”栏签署意见;
  (六)省盐务管理局根据质量检测机构意见、企业质量保证体系验收结果、卫生许可范围和国家核定的食盐产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的要求,在《申请表》“省盐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签署是否同意该企业列为本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意见,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七)省盐务管理局收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发放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领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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