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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盐务管理局关于云南省盐务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定的公告

  (三)能代表先进生产力、生产工艺在行业内领先、有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
  (四)遵守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可以向省盐务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准确、完整的企业相关资料,省盐务管理局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如不受理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制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应具备的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符合国家和与本省的产业政策,适应市场需求;
  (二)能代表先进生产力、生产工艺在行业内领先、有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
  (三)符合本省的工业布局规划,有能力参与国内外市场的竞争。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可以向省盐务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准确完整的企业相关资料,省盐务管理局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如不受理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盐资源开发和制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审批,涉及到省内各产业、行业宏观平衡、投资导向、环境保护、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省盐务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第八条 行政许可决定公告
  省盐务管理局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通知申请单位,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予以公告。
  第九条 涉及相关工作所发生的审查评估、勘验、听证等费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盐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盐生产、保护公民身体健康、落实国家食盐生产的指令性计划管理。根据《食盐专营办法》、《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企业方能生产食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盐务管理局审查后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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