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能代表先进生产力、生产工艺在行业内领先、有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
(四)遵守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可以向省盐务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准确、完整的企业相关资料,省盐务管理局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如不受理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制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应具备的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符合国家和与本省的产业政策,适应市场需求;
(二)能代表先进生产力、生产工艺在行业内领先、有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
(三)符合本省的工业布局规划,有能力参与国内外市场的竞争。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可以向省盐务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准确完整的企业相关资料,省盐务管理局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如不受理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盐资源开发和制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审批,涉及到省内各产业、行业宏观平衡、投资导向、环境保护、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省盐务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第八条 行政许可决定公告
省盐务管理局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通知申请单位,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予以公告。
第九条 涉及相关工作所发生的审查评估、勘验、听证等费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盐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盐生产、保护公民身体健康、落实国家食盐生产的指令性计划管理。根据《
食盐专营办法》、《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企业方能生产食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盐务管理局审查后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