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本局盐政处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审查、报批和证件的发放等工作,具体履行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本局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以下方式公示:
(一)通过新闻媒体公告或通告;
(二)发布正式文件、通知以确认;
(三)依法允许可采用的其他方式(电子邮件、网站等)。
有关办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程序、承办部门负责人、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告知事项应当在办公地点张贴。
第七条 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后续管理工作,采用日常检查、抽查及法定的审验方式进行监督,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和撤销手续。
第八条 本局承诺,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盐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盐资源开发、制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盐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合理利用资源,加强管理,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和制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盐务管理局负责实施“盐资源开发和制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管理。
第三条 国家对盐资源实行保护并有计划的开发利用。为避免盲目开发和扩大生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有关盐业生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立项前将盐资源开发、扩大生产规模的书面申请告报省盐务管理局审查。
第四条 开发盐资源和制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在本省内从事相关工作,不得与其规定相抵触。
第五条 开发盐资源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适应市场需求;
(二)符合本省的工业布局规划,有能力参与国内外市场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