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的公告
根据国土资源部《
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厅决定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已取得“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的单位和准备新申请从事地质勘查业务的单位,必须按我厅《
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05]69号)的要求,向我厅提交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地质勘查工作。
二、已取得“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的单位申请受理时间为2005年9月6日—9月16日,新申请人申请受理时间自2005年11月15日起。
三、注册登记工作结束后,启用新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原有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