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保监办要加强监管,维护全省客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的统一和稳定,维护正常的保险秩序。
(五)所有客运班线依法实行经营期限制度。经营期内,车辆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必须更新,更新的车辆继续经营到原经营期满,拒不更新的,由运管部门收回其该班线经营权和相关牌证。
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对具备原班线经营的经济技术条件,在经营该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及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的,应优先许可其延续经营。对未提出延续经营申请,或未获得延续经营许可的,由运管部门收回其原班线经营权和相关牌证。
(六)鼓励原挂靠企业或省内其他企业收购脱钩后的车辆产权,实行公司化经营。对这些企业具有经营资质的班线,各级运管部门应按班线审批管理权限,允许随车辆产权变更,保留并办理班线经营权变更。
(七)鼓励单车个体运输户和其他人员通过转让车辆产权、合资入股等多种方式,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对这些企业具有经营资质的班线,各级运管部门应按班线审批管理权限,允许随车辆产权变更,保留并办理班线经营权变更。
(八)为鼓励运输企业做强做大,规模化、规范化、公司化经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将实行政策、资金的引导和鼓励。
(九)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让或变相转让客运班线经营权,严禁任何形式的班线牌有偿使用。如有违反,交通运管部门应依法从严查处。
(十)运管部门对收回或取消原经营者班线经营权的,应及时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并按《
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或审批,确定新的经营者。
(十一)税务和交通稽征部门要对脱钩客车的税费缴纳情况进行清理,加强征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清理客车挂靠经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交通、公安、旅游、财政、国资、工商、税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通运管部门。要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实施,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保证清理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发生群体事件,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