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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省保监办要加强监管,维护全省客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的统一和稳定,维护正常的保险秩序。
  (五)所有客运班线依法实行经营期限制度。经营期内,车辆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必须更新,更新的车辆继续经营到原经营期满,拒不更新的,由运管部门收回其该班线经营权和相关牌证。
  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对具备原班线经营的经济技术条件,在经营该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及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的,应优先许可其延续经营。对未提出延续经营申请,或未获得延续经营许可的,由运管部门收回其原班线经营权和相关牌证。
  (六)鼓励原挂靠企业或省内其他企业收购脱钩后的车辆产权,实行公司化经营。对这些企业具有经营资质的班线,各级运管部门应按班线审批管理权限,允许随车辆产权变更,保留并办理班线经营权变更。
  (七)鼓励单车个体运输户和其他人员通过转让车辆产权、合资入股等多种方式,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对这些企业具有经营资质的班线,各级运管部门应按班线审批管理权限,允许随车辆产权变更,保留并办理班线经营权变更。
  (八)为鼓励运输企业做强做大,规模化、规范化、公司化经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将实行政策、资金的引导和鼓励。
  (九)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让或变相转让客运班线经营权,严禁任何形式的班线牌有偿使用。如有违反,交通运管部门应依法从严查处。
  (十)运管部门对收回或取消原经营者班线经营权的,应及时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并按《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或审批,确定新的经营者。
  (十一)税务和交通稽征部门要对脱钩客车的税费缴纳情况进行清理,加强征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清理客车挂靠经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交通、公安、旅游、财政、国资、工商、税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通运管部门。要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实施,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保证清理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发生群体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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