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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3.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脱钩车辆办理班线牌证的经营者变更时,应根据国家对各类道路客运准入条件的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原经营毗邻县之间(不含设区市与县之间)或县境内客运班线的挂靠车辆在办理脱钩时,原发证机关应将班线经营者变更为现在的车主。
  (2)原经营省内包车客运和省内非毗邻县之间、设区市与县之间、设区市与设区市之间客运班线的挂靠车辆,若车主已经具备经营原班线的各项准入条件的,应立即脱钩,按规定权限,分别由省运管局或设区市运管处将班线经营者变更为现在的车主;若车主暂不具备经营原班线的各项准入条件的,可给予车主不超过一年的整改过渡期,在整改过渡期内,允许其暂经营原班线。经整改,车主具备了经营原班线的各项准入条件的,立即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4.原经营省际包车和省际班线客运的挂靠车辆在脱钩时,若车主已经具备经营原班线的各项准入条件的,应立即脱钩,并办理前述各项登记变更。若车主尚不具备经营原班线的各项准入条件的,省运管局要及时与线路目的地省级运管机构协商,要求给予车主不超过一年的整改过渡期,在整改过渡期内,允许其暂经营原班线。经整改,车主具备了经营原班线的各项准入条件的,立即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协商不成的,允许暂不办理各项登记变更,至今年年底前,必须通过向原企业或省内其他具备相应客运准入条件的企业转让产权、股份改造等多种方式实行公司化经营。到期仍不具备经营原班线的各项准入条件或不实行公司化经营的,道路运管部门应终止其该班线的经营并收回相关牌证。
  5.对前述给予整改过渡期的车辆,原发证机关在将班线经营者暂时变更为现在的车主的同时,应在相关牌证上注明整改过渡期限,并书面告诉车主尚欠缺哪些条件,应整改的内容及整改过渡期限。整改过渡期内脱钩车辆报废或整改过渡期满时,经营者仍不具备从事该班线的各项准入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终止其该班线的经营并收回相关牌证。
  (二)运输企业具有产权的客车,必须实行公司化经营。运输企业具有部分产权的客车,企业应在年内通过收购产权或股份制改造的方式,普遍实行公司化经营。
  界定公司化经营的原则如下:
  1.企业具有车辆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车辆不再有其他车主或经营人;
  2.司乘人员应是企业依照《劳动法》管理的职工;司乘人员的劳动报酬不与单车营收挂钩;
  3.不以承包、租赁、合作、联营等任何方式转让或变相转让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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