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
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5]37号 2005年6月2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交通厅《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工作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工作方案(试行)
(省交通厅 2005年5月13日)
根据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运企业挂靠经营车辆的要求和2005年4月21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清理整顿道路客运企业挂靠经营车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5年8月底前,各运输企业对他人全额出资购车、企业不具有真实产权的挂靠客车全部清理脱钩。年底前,各运输企业对旅客运输普遍实行公司化经营。促进道路客运形成车辆产权清晰、经营权明确、责任落实、监管严格、行为规范、安全优质的新局面。
二、清理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注册的所有从事道路班车客运、旅游客运的企业和营运客车。
三、清理的内容和措施
在各市、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交通、公安、旅游、财政、国资、工商、税务部门组成工作小组,对当地所有运输企业客运车辆的产权逐一进行确认,并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各运输企业凡由他人全额出资购车、企业不具有真实产权的挂靠客运车辆必须立即与挂靠企业脱钩,脱钩后原经营的班线暂不变。
1.运输企业与经确认须脱钩的客车车主必须首先共同向公安交警部门申办车辆行驶证的登记变更。然后凭已变更的车辆行驶证等共同向交通运管部门申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班线牌证经营者的登记变更。在道路运输证和班线牌证变更前,经营者应足额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上述变更办理完毕,运输企业应与挂靠车主中止原挂靠合同或协议,不得再向已脱钩车辆收取任何名目的挂靠费、管理费等费用(国家规定的车站收费等除外),并将已脱钩车辆的车号等通知当地工商、税务和交通稽征部门。
2.已脱钩车辆的车主不得再以其他企业或个人名义经营。需继续经营的,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再向交通稽征、税务部门分别办理交通规费缴交登记和税务登记,向原定各有关车站签订进站和结算协议,并对该车今后的经营负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各有关政府部门应联合办公,及时、免费为脱钩车辆办理有关登记或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