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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5-2009年)》的通知[失效]

  26、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报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7、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28、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政府规章和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应当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规定报送备案。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经备案登记审查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在政府公报、网站、报刊等媒体上公布。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有关法制机构应当受理,依法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29、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州以上政府各部门和依法设立派出机构的县级政府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明确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提供行政复议工作必需的场所、器材等物质条件。将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议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采取网上申请行政复议等便民措施,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审议简易程序,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和案卷公开查询制度,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制定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加快行政复议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0、创新层级监督机制。健全和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重大行政许可备案、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和行政执法督办制度,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加强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和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申诉、检举制度,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行政执法的综合监督职责,积极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新机制,提高监督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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