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制度。制定机关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要定期进行清理,对已经不适应客观情况变化和发展要求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位法已经修改或废止,依据其制定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或存在矛盾和冲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经审查确有必要进行修改或废止的,制定机关应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四)改革完善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8、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2005年底前,设区的市要完成城市管理领域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2006年底基本完成全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已经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方,可以探索扩大和延伸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逐步扩大到农业管理、文化市场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领域。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在相对集中执法权的基础上,推进综合执法试点。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积极探索同一系统上下级部门之间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新机制,切实解决多层执法、重复管理问题。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主要侧重做好政策研究、监督指导和重大执法活动的协调工作,除法律、法规对层级管理权限有明确规定的外,具体的执法活动应主要由基层执法队伍承担,特别是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19、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及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等各项行政程序制度,尤其要把保证公民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作为健全行政执法程序的重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书面决定应当载明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说明裁量的理由。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违法情节显著轻微应当适用警告处罚的,不得适用罚款处罚。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条件等应当公开,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实行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制度,所办案件应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决定。
20、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在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的基础上,重点抓好评议考核和过错追究两个环节。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制定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对违法行政、不当行政的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励办法,实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从2005年起,省、市、县三级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要全面进行评议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上级政府也要加强对下级政府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和监督。
21、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制作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规范统一。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也应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执法案卷进行检查或抽查,将执法案卷的评查质量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切实加大对不合格案卷的纠错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