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建立健全决策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加强对决策活动全过程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建立重大决策评估制度,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将决策评估结果纳入工作考核。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决策责任追究的程序、范围、形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不断提高决策水平。
(三)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3、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确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统一实施的需要,及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确保质量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和社会、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高度重视影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今后五年,要把推进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镇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项目作为政府立法的重点,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对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推动、引导和保障作用。政府立法要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体现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要坚持从我省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原则,严格规范行政权力,体现全体人民的共同愿望,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14、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临时性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普遍发行的报刊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送备案。部门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在公布施行前应当报本级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约束力。
15、提高政府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改进政府立法方法,实行专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政府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政府立法公开征询制度,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立法项目,应当通过报纸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立健全政府立法听证制度,对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法规、规章项目,起草部门应当举行立法听证会。建立反映社会公众对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的渠道,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意见和建议。建立政府立法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稿在报送审查时,起草单位应当说明听取意见情况、意见处理情况及理由。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立法起草机制,对综合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立法项目,逐步实行由法制部门组织起草或委托专家起草的工作机制。
16、建立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和法规、规章实施评估制度。选择一些重要的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进行成本和效益分析,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的成本,还要研究立法所设立的相关制度、措施实施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以及该项立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等,以保证立法更科学、更符合实际。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实施满一年后,实施机关要将实施该法规规章采取的措施、实施的情况和实施的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