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粮食收购资格
审核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粤府[2005]72号 2005年8月24日)
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执行。
广东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和监督,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行为和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其粮食收购资格审核以及对其相关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包括稻谷、小麦、玉米、杂粮。
第四条 凡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应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未取得收购资格且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得从事粮食收购业务。
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应依法开展粮食收购业务,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卫生防疫、计量、统计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 粮食收购资格的核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监督检查不得向申请者和监督检查的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