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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三、标本兼治,建立健全长效治理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原则,在开展集中治理和专项治理的同时,通过建章立制,逐步建立健全长效治理机制。
  (一)严把车辆生产、改装和登记关
  研究建立强化车辆生产企业和改装企业监管的制度,规范车辆生产和改装行为,确保车辆生产企业、改装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和改装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一律不得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改装车辆一律不得出厂,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改装企业一律清除出市场。同时,有关部门要制定专门的办法,加强监管,严厉查处“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技术参数不相符的车辆一律不得注册登记。
  (二)严格运输市场准入条件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一律不予发放车辆营运证,严禁进入运输市场。对国家公布的符合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方向的性能优良车型,实行优先准入等措施,优化运输车辆结构。
  (三)建立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体系和交通规费征收管理体系
  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全区治超站点建设规划方案的要求,结合公路建设,设置一批规范化、标准化的检测站,改善条件,加强管理,充实人员,完善制度,建立信息畅通、信息共享的全区性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体系。地方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帮助解决好建设治超检测站(点)所需的土地征用问题。交通、物价、财政部门要研究修订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方式和管理办法,建立鼓励多轴大型车辆发展和降低运输成本的交通规费征收管理体系。
  四、加强舆论引导,强化宣传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把宣传工作贯穿治超工作的全过程,大力宣传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目的、意义、要求以及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使社会公众了解和理解开展治超工作的相关政策,营造依法治理的社会环境,增强群众合法运输、依法维权的意识。同时,对严重超限超载和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新闻媒体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大局出发,坚持正确的舆论方向,严守宣传纪律,防止诱发和激化矛盾。
  五、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确保道路运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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