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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一)强化路面联合执法
  全区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公安交警与路政执法人员实行联合执勤,按照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处罚标准,在治超检测站(点)共同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整治。对重点监管车型和重点地区,逐步加大卸载和处罚力度,对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严格实行扣分制度,遏制超限超载车辆上路。
  (二)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净化治超工作执法环境,严厉打击治超工作中出现的野蛮闯关、暴力抗法等行为。公安部门要增加警力,坚决查处各类不法分子,特别是内外勾结、引路冲卡以及拒绝检查、围攻、殴打执法人员,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不法分子。对造成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联合整治假冒军车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
  由公安部门牵头,会同交通部门、广西军区、驻桂部队及武警广西总队成立联合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按职责分工,采取统一行动、联合执法、互通信息、联动协作等形式,开展打击假冒军车超限超载运输的专项行动,坚决打击利用假冒军车号牌进行超限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维护部队形象,维护正常的道路运输秩序。
  (四)进一步整顿汽车改装企业
  对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改装车辆的企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等部门要责令停业并限期整改;对非法改装车辆的,要依法严厉处罚,坚决予以取缔,并公开曝光;对非法改装问题严重的地区,有关部门要联合行动,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清理整顿。
  (五)继续加大对现有“大吨小标”车辆的更正力度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后续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更正表,继续加快车辆吨位参数更正和行驶证换发工作,对于车主不愿意更正、超过规定时限的车辆,一律不予通过车辆年检。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不予通过车辆检验。对新生产的“大吨小标”车辆,一律按照违法车辆处理,公安机关不予发放车辆牌照,交通部门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六)加强对运输市场和货物源头的监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运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建立违章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在道路运输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包括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对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经营者、驾驶员以及为超限超载提供便利的运输站场,要依法进行处罚。对于公路沿线的小煤场、小矿场、沙石场和以各种名义设立的货物分装场,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大清理整顿力度,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要强行关闭;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要强化责任,如发现经常放行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要责令停业整顿。同时,要规范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和电煤运输通道的管理,凡运输鲜活农产品和煤炭等物资的车辆都要依法装载,不能超限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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