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7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从2004年6月开始,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全区车辆严重超限超载的态势得到了有效遏止,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逐步好转,运价合理回归,运力结构得到调整和优化,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得到较好保护,公路通行效率明显提高,治超工作取得了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但是,当前部分地区车辆超限超载现象有所反弹,野蛮闯关、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亟待建立和完善。
2005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就进一步做好治超工作提出了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30号文精神,巩固我区治超工作的阶段性成果,实现全国、全区治超工作目标,自治区治超工作协调小组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了我区的实施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治超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治超工作责任制
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是加强安全生产、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措施。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全区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治超工作原则,进一步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治超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管领导要亲自负责,加强领导,制订方案,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检查,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要牵头组织各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好治超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级治超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落实措施,保障经费,主动加强协调配合。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坚持治超工作机构不变,宣传不断,力度减,形成全区治超工作上下齐动、部门联动、地区互动的强大合力。
二、继续加大治超工作执法力度,坚决遏止车辆超限超载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