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居住证》有效期分为2年、5年,逾期自行失效。有效期满需续办的,须于期满30日前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经地级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办理新证。
第七条 《居住证》具有以下功能:
(一)国内人才在广西居住、工作、创业的证明;
(二)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广西就业人才享受本办法第十一条优惠政策的证明;
(三)办理社会保险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
(四)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申领《居住证》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居住证申请表》,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相应人事行政部门申请。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申请表》(一式3份);
(二)聘用(劳动)合同书,或广西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广西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等出具的证明书;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证件照片3张;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属具有特殊才能的,则应提供技能鉴定书或专利证书等有效证明或业绩证明材料;
(四)我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集体办理《居住证》的,需提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已经在广西投资创业的申请人,应提交投资或者经营业绩的相关证明。
已经入境的境外申请人,应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
第九条 审核机关自受理《居住证》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开具核准通知书,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凭核准通知书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凭据。
第十条 国内人才持有《居住证》,不需再办理《暂住证》。
第十一条 《居住证》持有人享受下列待遇:
(一)其子女在其居住地入托、入中小学就读,免收借读管理费;取得广西高中毕业学历的,可在广西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执行广西籍考生升入高等院校的录取分数线。具体实施细则由教育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