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县域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
10、扩大县(市)投资管理权限。按照责权统一、运转协调的原则,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最大限度授予县(市)投资管理权限。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在广西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属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的,除跨县项目和涉及重要资源利用及重大生产力布局、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项目外,其它项目全部下放项目所在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属非重大和非限制类项目的,原则上按属地原则向项目所在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11、完善自治区对市、市对县(市)的财政体制。自治区下达的各项资金分配,凡能直接落实到县(市)的一律落实并下达到县(市)。自治区财政安排对各县(市)的各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和专项补助资金,各市财政不得截留和挪用。除中央要求的配套比例外,降低对各县(市)专项转移支付的县级配套资金比例。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规费,自治区及市收取部分向符合规定使用范围的县(市)级项目倾斜安排。
12、加大财政投入。自治区及有条件的市、县(市)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自治区在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自治区基本建设资金、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国债项目的申报向县域倾斜,重点扶持一批发展潜力大的县(市)。运用财政贴息、补助等办法,支持县域发展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支柱产业和特色经济。加大对自治区级小康示范镇、重点镇的扶持力度。增加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逐步把农村特困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加快五保村建设,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建立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13、完善土地使用制度。城镇尤其是县城、重点镇周边国有农、林场的土地,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工业发展和城镇建设用地,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稳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已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自愿、有偿和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进行使用权流转(商品住宅除外),流转的用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兴办企业,参与经营性收费公路、码头、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妥善解决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就业、住房等问题。自治区、市、县(市)分别从土地有偿使用纯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给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建立社会保障。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的60%,可作为建设用地折抵指标。因旧村改造、迁村并点新增的耕地,允许在本县(市)范围内置换成建设用地指标。旧城改造腾出的土地,可作建设项目用地或土地置换的周转用地。实行产业化经营的畜禽饲养地、农业设施用地和养殖水面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修建必要的非永久性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