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的通知
(桂发[2005]13号)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桂发[2004]19号)明确规定了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自2004年5月制定下发以来,有力地推动了全区县域经济的发展。
一年来,中央先后制定下发了一系列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文件,在许多方面有了新的举措;全区各地在实践中也有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总结、推广。为此,决定根据中央的有关政策措施,结合我区县域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经验,对桂发[2004]19号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现将修订后的《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桂发[2004]19号)同时废止。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5年7月4日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
县域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加快我区县域经济发展,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决策和自治区的部署,认真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富民、强县、奔小康的目标,进一步解放思想,抓住机遇,求真务实,开拓进取,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开放型经济、劳务经济为重点,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以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为动力,以工业区和项目建设为载体,以招商引资和激活民间投资为突破口,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步伐,培育壮大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推动县域经济迅速发展。
2、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扩大就业,提高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托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充分发挥工业的主导作用和城镇的辐射带动作用,统筹城乡和产业发展;坚持激活内力和借助外力相结合,在扩大对外开放中增强自主发展能力;坚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选择可行的产业发展路子,对资源消耗大、污染严重、安全生产缺乏保障的项目要坚决取缔;坚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调动好、发挥好、保护好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人员创业。
3、目标任务。从2005年起,县域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幅度高于全区平均水平;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绝大多数县(市)形成一批税收达500万或1000万元以上的骨干企业和2—3个竞争力较强的支柱产业;全区县域平均生产总值达到30亿元以上,其中10个以上县(市)超过80亿元;大多数县(市)财政实现基本自给;县域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上级政府下达的年度控制率以内,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左右,争取使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与我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相适应;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涌现一批特色鲜明、发展势头好、增长后劲足的经济强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