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引导和培育规模化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利用中介组织积极开拓市场,促进营销,并为农户提供技术、品种、供需信息服务。逐步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建立健全鲜活农产品源头卫生检疫和有害物残留检测,杜绝不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鲜活农产品进入绿色通道。加强对鲜活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的监管,构建合理的流通市场机制和结构,对鲜活农产品营销企业和营销产品进行合理引导和管理,为鲜活农产品流通创造健康的流通环境。
十四、贵州省整车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于2004年11月1日已实施。各单位在原广泛宣传的基础上,结合《方案》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进全省绿色通道畅通工作,认真抓好各项措施的具体落实。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纠风办联合成立全省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负责全省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实施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十五、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和省纠风办根据政策实施要求,以保证鲜活农产品运输通道的快捷、高效、通畅为主要目的,结合治理公路“三乱”和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加强对路面执法的有效监督,保证“绿色通道”的通畅。
十六、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要继续加快农村公路建设,为鲜活农产品的运销提供基础性条件,实现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产地批发市场的快捷连接,加快鲜活农产品的流通。
十七、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纠风办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保证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十八、各市(州、地)交通、公安、农业、商务、发改委(经贸)、价格、财政、纠风等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各自的职能负责监督本地区建设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各项政策的贯彻和执行情况,制止和查处各种影响“绿色通道”畅通行为。
十九、各收费公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绿色通道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绿色通道的管理工作。各收费公路收费站要加强对绿色通道的管理,严格检查。认真执行规定,文明征费,热情服务。
二十、本《方案》与《贵州省整车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有冲突的,以本《方案》为准,按本《方案》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