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死灰复燃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对于死灰复燃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要发现一起,取缔一起。对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就地销毁有关设备,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对再次出现土法炼焦、土法炼锌等“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连片反弹的地区,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责任。
9.至今仍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对于至今仍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要由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区别情况,限期解决。对管网不配套的,2005年8月前必须制定具体方案,限期解决;对没有按国家政策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污水处理费被挤占、挪用的,2005年10月前必须纠正;对设施运行不正常,导致超标排污的,要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所有污水处理厂应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二)时间要求:
1.准备动员阶段。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自查摸底阶段。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行署)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2003年以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各地(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于7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和挂牌督办名单上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全面整治阶段。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行署)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各地(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于9月20日前上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督查组到各地进行督查或暗查,并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公开处理一批责任人。
4.总结阶段。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11月10日前将“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行动三年工作总结”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及时上报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各地(州、市)、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要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期上报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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